蔺轩律师亲办案例
职业放贷人所签合同无效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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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X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便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苏X,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X向苏X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及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杨X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当天,苏X就分两次转账将270万元转给了杨X。此后杨X陆续按约向苏X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1日。本以为是一次普通的借款关系,苏X却在2018年8月将杨X告上法院,要求杨X归还借款270万元本金,支付7月、8月54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原来杨X在履约过程中扛不住还债压力,认为苏X作为自然人并无从事借贷行为的资质,借钱前彼此并不认识且未曾考虑还款能力其就把钱给了自己,并要求自己以房产作为抵押,疑似套路贷。因此,杨X在2018年10月4日和18日,分别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被套路贷诈骗,但公安部门尚未就杨X所反映的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审理结果:

法院围绕苏X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的问题进行了查明,发现苏X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除本案之外,另有九件涉讼案件可查,其约定的月利率区间为1%至2%,出借借款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且均附有以借款人自有产权房设定的抵押担保。

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的前一年,苏X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八次,涉及出借的钱款数额逾3000万元,所涉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苏X虽称出借的钱款均为其自有资金,但其并未提供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仅依在案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其出借钱款均为自有资金。

退一步而言,即使出借人苏X所出借的钱款为其自有钱款,但其在一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其以放贷为业的特征明显。

此外,依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内容也反映出苏X有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现象存在。综合可查的涉讼案件中苏X出借钱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等,法院对苏X系职业放贷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虽然涉案合同签订时并未违反借款人的本意,但苏X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结合《九民纪要》第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本案苏X系职业放贷人,其从事以借贷为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从属于借款合同而设立的抵押担保合同也一并归于无效。杨X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并支付其自取得涉案钱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占用资金使用费。

法官释法: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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